在广东深圳开公司做五金加工等业务的董某芳,被指控生产零部件并通过国际物流的方式发往美国,法院终审认定其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无期徒刑。
2022年6月24日,在深圳经商的董某芳和妻子黄某坤被当地警方控制,随后被刑拘。据董某芳的儿子董先生介绍,他们老家是江西上饶的,父母在深圳经商多年,做五金加工、缝纫机配件、外包装加工等行业,公司员工有几十人,其中父亲是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母亲是公司的财务主管。
董某芳、黄某坤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制造、罪。案件材料显示,董某芳供述称,2019年上半年,他去美国洛杉矶观展认识了陈某莉,随后双方达成合作,其中董某芳一方负责生产挂钩、火花塞、铝管、准星等零配件,陈某莉一方负责提供图纸,并安排人提货、报关发货。
董某芳还供述称,他们生产的零配件未流向国内市场,涉及零配件客户仅有陈某莉一人。陈某莉是美籍华人,他没去过陈某莉的美国公司,也不清楚她购买零配件的用途,没见过她加工组成产品。
董某芳的儿子董先生表示,经了解,其父母生产的零配件均流向海外,部分国内经销商前来采购,最终也是销往海外,未在国内市场流通。而且,从材质、工艺等方面看,这些零配件的生产制造并不复杂,都是辅助散件,且价格便宜,一般一件卖几十元,一件利润只有几元到十几元。
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对董某芳名下公司现场查获扣押的疑似零部件共计111463个物品按不同种类进行抽检,经以国外产AR15类步枪和M16A1类步枪对应部位散件进行实物比对检验,其外形、结构、尺寸等与上述步枪的相应部件类同,可在实物上进行装配替换,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澎湃新闻注意到,和董某芳、黄某坤一起被抓获、被公诉还有另外三人,分别是王某、刘某以及彭某萍。其中,王某和董某芳是老乡,后者委托其生产部分零配件,警方从其公司现场查获疑似零配件7324件;刘某之前在董某芳的公司工作,后离职,与胡某云(另案处理)合作生产零配件,卖给浙江义乌一商铺老板林某贤(另案处理),经鉴定从刘某住处所查获的544件配件为散件;彭某萍在浙江义乌从事外贸行业,2022年3月从董某芳名下公司订购零部件,后销往美国,从彭某萍的仓库查获的5597件配件被鉴定为散件。
2023年5月,此案一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董某芳、黄某坤等5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参加过此次庭审的董先生称,5名被告人之所以认罪认罚,是希望获得从轻处理。
据一审判决书,董某芳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董某芳制造、买卖的涉案五金零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是我国刑法上的和散件。首先,从本案物证零件种类看,本案全部零件客观上确实无法组装为,无法通过物证组装行为直接明确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疑似,进而形成有效的致伤力。其次,本案涉案五金零件未经委托鉴定,明确其是否能够组成某一种具体类型名称的整枪(而不是某系列的散件)的事实;本案鉴定书未对涉案零件进行是否具有主要性特征的鉴定,涉案零件是否具备散件的主要性,无法确定。有提供的《专家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涉案五金零件也不具有散件的专用性特征。涉案零件可用于AR15系列的鉴定结论属于种类鉴定,并非同一性鉴定,不具有作为指证涉案零件是散件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董某芳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及零件不能被确切证实一定是火药动力枪型的散件,存在被用于气体动力或玩具枪、模型枪的事实。董某芳主观上并不明确知道制造买卖的具体是哪种零配件,更不明知有关零配件的杀伤力、具体用途、动力,也不知晓真枪、假枪等问题,其主观上并无制造买卖整枪的目的,也无明确的制造买卖火药动力或其散件的目的。此外,本案零件与不同,零件不是枪,故本案并不能造成刑法要求的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后果出现,未组成即不存在整枪的潜在危害后果。本案并未抓获下游买家,也未缴获涉案的被组装好的,对下游买家购买配件组装的数量无法确认,下游买家组装的类型、用途、有无社会危害性等亦无法认定,造成何种后果不明确,在刑法意义上,并无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即便按照30件散件视为一支枪的规定,30件散件也无法等同于一支枪,不具有完整的功能,更不具有整枪真枪的危险性,不具有真枪的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涉案零件流通于国外,证据显示也无回流或被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未实际侵犯我国公共安全和所保护的法益。
对于董某芳等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深圳中院一审认为,经查,涉案疑似零部件系在被告单位或者被告人生产经营场所查获,由民警、枪械专家在相关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甄别、分类、扣押、清点等查扣工作,再取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照相关程序,将检材与实物(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AR15类和M16类境外产步枪)对应部位的散件进行比对,在外形结构、尺寸、材质类别一致,且能基本实现互换的条件下,满足其在上与几个或与几种以上机件间有相互作用,判定为其具有散件的专用性,并结合相应散件所发挥的主要作用,认定其系主要零部件,据此,鉴定为散件。董某芳、黄某坤、王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三被告人应当知道所制造的零部件为散件。
董某芳的辩护人提出涉案零件与整枪的危害性有差别,董某芳所在公司主营业务系光学产品、缝纫机配件、航天零部件、其他机械零部件等产品,生产查获的涉案零部件仅系疫情期间为员工生计补贴公司经营成本,且售卖于国外。对此,深圳中院审理认为,经查,在董某芳名下公司查获了十多万件散件,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董某芳并非专为非法生产而成立公司,有正常业务经营活动,虽无生产资质,但曾有其他军工资质,疫情期间为维持公司经营而侥幸接受境外散件订单,危害性与为获取高额利润而专门非法生产之情形相较,确有差距,故综合全案案情,量刑方面不宜对其判处极刑。
2023年7月,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董某芳的公司犯非法制造、罪,判处罚金200万元;王某名下公司非法制造罪,判处罚金20万元;董某芳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坤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彭某萍犯非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刘某犯非法制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缴获的涉案散件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中董某芳名下公司违法所得200万元,王某名下公司违法所得12万元,彭某萍违法所得10万元,刘某违法所得6万元。
董某芳等5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某芳的儿子董先生表示,他们不服二审判决,将会选择申诉。
一位曾代理多起案件的律师表示,中国境内众多商家通过电商平台向海外销售枪形物配件已有十多年之久,此类辅助零件一般五金作坊就可以生产,境外买家之所以在国内采购此类配件,是因为国内厂家给出的价格便宜。此类生产销售行为没有危害国内的公共安全,也不构成国际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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