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来信材料已转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材料已转广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依法办理。
李学强告诉澎湃新闻,上述材料主要是反映他哥哥李学淼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与李学淼的辩护理由基本一致。2021年11月6日,李学淼等人被广州越秀警方刑拘,警方从他曾经营的仓库中查获大批疑似散件,后经鉴定,其中9045件(缓冲器、缓冲管和端板)被认定为非制式散件。广东省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涉案的散件可与AR15类半自动步枪上的对应零件互换,具有散件的专用性。2022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邮寄罪将李学淼诉至法院。
不过,李学淼并不认可对他的指控。他供述称,涉案物品均系湖南郴州市世瑞电子科技公司(下称世瑞公司)生产的合法玩具配件。世瑞公司老板王某力表示,他的公司是受当地公安部门长期监管的,所生产的玩具枪等也是合法合规的。李学淼律师出具的一份鉴定文书显示,2022年1月,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曾对世瑞公司所生产的一批玩具枪及配件进行过鉴定,结论是均非或散件。
在案笔录显示,王某力虽然认可李学淼是他的经销商,但却称他的公司只出售整枪而不单独出售零部件。但李学淼表示,在案供货单等证据显示,他曾从王某力的世瑞公司购进了许多玩具枪零部件,6686体育注册其中也包括涉案物品。案卷所附图片显示,世瑞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其生产的玩具枪托芯部分零件,与李学淼涉案散件的外形、结构等相似。
目前,该案一审经过三次开庭后尚未审结。涉案散件来源及是否具有散件专用性等问题,成为本案庭审焦点。
2021年11月,广州越秀警方破获一起涉枪案件,李学淼、廖庭国、李林汾等9人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李学淼、廖庭国、李林汾等6人被移送至广州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案被报送广州市检察院。
广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于2022年8月4日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书显示,广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学淼、廖庭国、李林汾构成非法买卖、邮寄罪。
起诉书显示, 2020年9月,李学淼在东莞虎门镇注册成立东莞翎瑞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仿真和疑似散件牟利,被告人李林汾任对外贸易客服。2021年8月,李学淼将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廖庭国,廖将公司迁至东莞横沥镇,并将公司重新注册登记,经营内容不变。李学淼、廖庭国的笔录显示,警方查获的涉枪物品,均系李学淼经营时期购入,廖庭国在接手公司时将人员与货物一并接收。
起诉书指控,202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福建龙岩和广东东莞将李学淼、李林汾及廖庭国抓获,并在公司三四楼仓库搜获疑似散件10532件,经鉴定,其中9045件属于非制式散件。
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被认定为非制式散件的物品为缓冲器、缓冲管和端板。鉴定机构认为,这些物品经与AR15类半自动步枪上的类似部件进行实物比对、资料比对、装配试验,涉案缓冲器、缓冲管、端板,其外形、结构、尺寸功能与上对应部位零部件类同,可实现互换,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补充说明显示,鉴定书中的缓冲管、缓冲器等虽然均未列入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里,但依据其他相关规定:“认定的散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列举的主要零件”。
按照“非成套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散件计”的规定,李学淼等人涉案的散件可折算成301支枪。
根据鉴定文书描述及涉案物品图片,涉案缓冲管为金属管状物,前端以螺纹与下机匣后端相连,尾端连接枪托,是连接下机匣与枪托的主要部件;缓冲管外形似销钉,其又可拆分成缓冲器管体、缓冲胶塞、惯性柱等,缓冲器插入复进弹簧一端,共同置于缓冲管内。端板是圆环状一侧有凸起的连接件,可装在缓冲管与下机匣之间。
缓冲器起到复进簧导杆的作用和功能,可缓冲枪弹击发后枪机框向后运动时的后坐力,起到防止反跳的作用,缓冲器和复进弹簧一起保证枪机框复进到位并完成推弹上膛闭锁的功能。
关于涉案散件的来源,李学淼供述称均来自湖南郴州市世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世瑞公司在东莞有一个供货商,名为东莞市栋之梁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栋之梁公司)。世瑞公司的一些产品在军迷圈被称为“忽必烈”或“库拜莱”,较有名气。而栋之梁公司负责为世瑞公司供应水弹枪、软弹枪等仿真玩具枪的配件。
李学淼供述称,2018年,他进入东莞安高五金厂工作,该厂后注册为栋之梁公司。工商信息显示,栋之梁公司由一名自然人股东胡某某出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产品研发制造、玩具制造等,该公司已于2023年3月9日注销。变更记录显示,李学淼曾在栋之梁公司任经理,于2020年12月21日退出。其供述称,他在栋之梁公司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
工商信息还显示,2020年9月16日,李学淼注册成立东莞翎瑞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上销售模具、玩具、五金制品等。
李学淼供述称,栋之梁公司从事水弹枪、软弹枪等玩具枪配件的(半成品)生产,配件生产出来后运往湖南郴州世瑞公司组装。退出栋之梁公司后,他在福建的一个小公司负责世瑞公司和栋之梁公司产品的代理运营销售,在阿里巴巴1688等网站上发布信息推广,客户下单后他们把订单转给世瑞公司,然后从郴州或东莞发货。
李学淼供述,这个小公司每月的营业额在30万元到40万元,但没有登记注册,在1688上运营用的是翎瑞公司的营业证照。他原本成立翎瑞公司是准备做贸易的,但后来慢慢成了仓库性质。工商信息显示,翎瑞公司和栋之梁在同一栋楼上的不同楼层。
案卷材料显示,与李学淼同时落网的还有他曾经的两名库管员王某钰和邓某飞,此二人均供述称,被警方查扣的散件是来自“忽必烈”公司(世瑞公司)的产品。
世瑞公司大股东王某力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他是世瑞公司的大股东,也是栋之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力承认李学淼是他们公司的经销商,但当侦查人员问及他的公司和李学淼之间的供货情况时,王某力表示,“我和他交易的都是整枪,另外还有一些易损件的售后配件,有后托、鱼骨、握把。”他否认单独给李学淼出售过配件。
但李学淼一方出示的世瑞公司送货单显示,世瑞公司供应的还有“M4快慢机、AR紧锁环、托芯压铸件、U形槽圆柱托芯、重锤A托芯、弹簧”等产品。侦查机关在涉案现场仓库电脑中也拍摄了相关货单。李学淼表示,货单中的“U形槽圆柱托芯”就是“缓冲管”,“托芯压铸件”是“端板”,重锤A托芯是“缓冲器”。
同时,案卷所附图片显示,世瑞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其生产的P18M玩具枪托芯部分零件与李学淼涉案散件的外形、结构等相似。
不过,李学淼的辩护律师郭鹏告诉澎湃新闻,在庭审中,涉案散件的来源问题是主要焦点之一,公诉方不认可李学淼的涉案散件是世瑞公司生产,但涉案物品的具体来源也未查清。
郭鹏指出,如果这些涉案散件来自世瑞公司,那么李学淼涉枪案便不能成立。因为在2022年1月,湖南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曾对世瑞公司的产品进行过鉴定,结论是世瑞公司生产的P18M等玩具枪并非,相关配件也非散件。
李学淼是福建龙岩人,生于1967年,1988年毕业于福建第五工业学校。李学淼的供述笔录显示,1988年他毕业后进入福建龙岩华龙机械厂,先后任技术员、车间主任、经理等职。2002年华龙机械厂改制后,他到福建省国防科技供销公司工作,该公司是合法的民用配售中心,他从事的销售工作。2005年起他在东莞创业,2018年进入栋之梁公司,后又成立公司为栋之梁公司和世瑞公司做经销商。
公开信息显示,龙岩华龙机械厂曾是一家国有军工企业,主要产品为56式半自动步枪、56式冲锋枪。李学淼供述称,他在华龙机械厂担任技术员的时候,就取得了国家二级军品鉴定资质。他认为,世瑞公司生产的产品合法合规,世瑞公司也受到当地公安部门监管,因此他代理销售这些产品也是合法的。
2023年3月本案第一次开庭时,鉴定人李某海曾出庭作证。相关材料显示,李某海当庭表示,涉案缓冲器、缓冲管、端板是AR15类半自动步枪上起到缓冲复进功能,完成枪机开闭锁功能的重要装置。
公诉人询问:“如果真枪、假枪都可以互换,能不能说明这个东西具有散件的专用性?”李某海表示,对于枪械来说,如果是火药动力的真枪,因为其结构、6686体育注册功能和假枪不一致,一般情况下两者的主要零件是不能互换的。玩具枪、从管理或者生产的角度来说,它必定是和真枪实物对应的零部件有明确的区别。
在后续质证过程中,李某海还表示,所谓的水弹枪、,其结构、6686体育注册外形、材质和尺寸,与真枪的主要零部件外形结构是有明显区别,不能互换,装上去也发挥不了相应的功能。李某海称,AR15类步枪机匣、缓冲管、缓冲器等,大部分零件都使用高强度的航空铝或高强度铝合金。
李学淼在庭审中指出,鉴定人所说的高强度的铝合金叫“7075”,但涉案的物品铝合金是“6063”。李学淼问鉴定人:“你有做材质鉴定吗?”鉴定人未正面回答。公开资料显示, “7075”铝合金以锌为主要合金,具有极高的强度和良好的抗腐蚀性,常用于高应力结构件、模具制造等;“6063”铝合金是铝镁硅合金,强度不是很高,易于加工,具有较好的机械性能,最常见的用途是铝合金门窗。
而关于“涉案的散件有没有做过击发实验”这一问题,鉴定人表示:“没有规定必须要做射击试验。”
此后的庭审中,李学淼的律师指出,案发后,李学淼家人曾在淘宝上买到一支玩具枪,和涉案物品配件一样。律师以此证明涉案散件不具有专用性。但公诉人认为,在淘宝上购买的玩具枪与本案涉案物品没有关联性,如辩护人认为淘宝上卖的这些东西涉嫌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追查。
事实上,李学淼家属从淘宝上卖的玩具枪,正是经郴州市公安机关鉴定过的合法玩具枪。不过,在第一次开庭时,律师未能将该玩具枪带进法庭,只是提交了相关图片。
2023年8月,本案第三次开庭时,李学淼的辩护律师郭鹏当庭演示上述世瑞公司生产的P18M玩具枪实物并提交法庭,以说明涉案缓冲管、缓冲器可以用于玩具枪,且是保证该玩具枪能够正常使用的必不可少的配件,从而试图证明鉴定机构关于涉案物品具有散件专用性的鉴定结论不成立。
郭鹏认为,鉴定机构仅仅以制式火药为样本进行替换实验不全面、不客观、不科学。在已有充足证据证实与涉案物品类同或类似的物品可以用于玩具枪的情况下,也应当将玩具枪作为样本进行替换实验。因鉴定人提前设定涉案物品不可能用于玩具枪,整个推理论证的大前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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